关于印发 2024 年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17:0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交政字〔2024)1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8-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708
- 责任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促进交通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 2024 年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要点下达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的项目应当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要条款或格式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预付款支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单位要督促项目法人在包工包料施工企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之后,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合同价 10%、不高于合同价 30%的工程预付款,并在合同签订时,将工程预付款支付、抵扣等相关规定纳入施工合同并严格落实到位。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三)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需使用简称的,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 30 日内将专用账户开户凭证、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等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时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填写《颁发施工许可告知单》送达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进度款内容。各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指导,按照实际情况,对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应明确分段结算时段及方式。同时,项目法人应与施工企业协商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到位。
(六)进一步规范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各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或拨付人工费用,交通工程预存或拨付比例不低于 10%。
(七)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单位要督促项目法人加强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农民工入场作业前应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为规范文本,并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农民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应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发放工资应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月考勤计算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