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17: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交字〔2023〕7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4-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427
- 责任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
现将《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22〕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更新、发布、应用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和评价工作机制;
(二)对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全市定期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所监督项目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信用进行相应评价,并及时采集信息。
第十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或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应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评项目及合同段标准,在项目中标通知发出后及时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
(二)建立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
(三)在项目招标、合同管理等活动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权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积极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关于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中加分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二条 参评项目和合同段
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农村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参评合同段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评价年度实质施工(不含驻地场站建设、备料等施工准备阶段,下同)3个月以上;
(二)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以上的施工合同段或200万以上独立的桥梁或隧道合同段。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
(一)评价年度列入参评合同段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二)符合《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赣交建管字〔2020〕28号)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
(三)对不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施工标段,若参建施工企业存在较重大的不良行为,扣分超过15分或定为D级的企业。
第十四条每年十二月底,对本年度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参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表1的格式要求,将本项目参评合同段和施工企业信息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后,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
履约行为以项目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为扣分项;投标行为、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得分中扣减或增加,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年度综合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七条 录入单位采集不良行为信息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告知内容应当包括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申辩时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单条行为扣分1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应当书面告知。书面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信用平台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单条行为扣分10分以下的,可直接通过信用平台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八条 未被采集的不良行为超过3年的,不再采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纪检监察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前款期限中,对于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未中标企业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中标企业从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算;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算;项目交工验收之后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运输服务业中心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前款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二十条 评价年度内,参建企业有附件2-3中Q11-Q22所列情形,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附加分。
前款中的“企业”,是指相关正式文件、证书中载明的具体参与相关事项的中标农村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评价、谁记录”的原则。投标行为的信用扣分由建设单位(招标人)记录,项目招标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行为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第二十二条 履约行为年度初始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三条履约行为扣分项的扣分实行预扣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先行预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按照附件 2 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预扣分,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二)正式扣分:整改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监理单位等应当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整改,若期限内整改到位取消相应预扣分。若整改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整改到位,则正式扣分;
(三)直接扣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施工、严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拒不整改、屡改屡犯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可按照附件 2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实行直接扣分制度,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失信行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难以短期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时间不应超过 3 个月,整改时限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质监机构下发的文书为准。涉及危及生命安全的应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周期终止时间仍处于整改期的,被预扣分且在整改期的信用行为转入下一年度评价。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市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交竣工验收阶段存在违约情况的,在企业年度基础评分中进行扣分;当年无在建项目但有延续发布结果的,AA级按95分、A级按85分、B级按80分、C级按70分为起扣点进行扣分;无在建项目且无延续发布结果的,按80分为起扣点进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年度未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附加分在企业最后一年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加分。其中AA级按90分,A级按82分,B、C、D级均按80分为基础进行加分。
第二十七条 年度未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既存在违约情况扣分,又存在附加分时,扣分数与附加分数相抵消后,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信用行为扣分,录入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发现失信行为后一个月内完成录入。
第二十九条 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3),按序列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计算生成被评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分,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权限内监督项目审核情况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C级的调整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查询,申请材料包括单位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四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当事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重新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A、A、B、C(不含延续发布,下同)的企业,本年度未被评价的,其信用等级延续发布1年,延续1年后仍未被评价的,停止发布其信用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三十七条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AA级的,取消被评资格;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75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施工企业在一个序列被评为D级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所有序列的评价结果均为D级。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度最多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上升。未列入上一年度市局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其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我市农村公路工程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我市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应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类别、可投(中)标段数量、资审评分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对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优先按信用等级确定排序。信用等级为C的施工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所选用的序列名称,且所选序列应与招标内容相匹配,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保证金的优惠:
(一)投标保证金:AA级免交,A级减少50%;
(二)工程质保金: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AA级不高于2%,A级不高于2.5%;
(三)履约保证金:AA级减免25%。
第四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投标。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列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招标人应按B级企业对待。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审,由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省厅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其他设区市主体三类被评为D级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在九江市主体三类的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在一个设区市被评为C级的,在九江市主体三类评价结果最高不超过A级。
第四十七条其他设区市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平台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一条 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信用评价参评项目和
企业汇总表
20**年度
序号 |
所属设区市、县 |
项目名称 |
标段 名称 |
施工企业 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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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行为 代码 |
行为内容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
一般情形 |
较重情形 | ||
T1 |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20分/次 |
直接定为D级 |
T2 |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20分/次 |
直接定为D级 |
T3 |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20分/次 |
直接定为D级 |
T4 |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
T5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D级延期半年/次 |
|
T6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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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 |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未中标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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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 |
故意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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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
注:1.资质挂靠行为中:借用方满足招标文件所设资质条件的,视作一般情形;借用方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设资质条件的,视作较重情形。
2.串通投标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情形为: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附件2-2
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行为 代码 |
行为内容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
一般情形 |
较重情形 | ||
L1-1 |
将中标合同转让 |
20分/次 |
直接定为D级 |
L1-2 |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
20分/次 |
直接定为D级 |
L1-3 |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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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4 |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
直接定为D级 |
|
L1-5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
20分/次 |
|
L1-6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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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7 |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
10分/次 |
30分/次 |
L1-8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不含劳务分包) |
7分/次 |
20分/次 |
L1-9 |
违规发包劳务 |
5分/次 |
10分/次 |
L1-10 |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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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1 |
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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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2 |
违反廉政合同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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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3 |
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而未建立的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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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14 |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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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1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
2分/延迟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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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2 |
现场实际负责人被业主责令更换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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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3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
1分/人次 |
4分/人次 |
L2-4 |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
0.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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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5 |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
0.5—1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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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6 |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
0.2分/人次 |
1分/人次 |
L2-7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
0.5分/次 |
2分/次 |
L3-1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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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 |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
0.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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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3 |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
1分 |
3分 |
L3-4 |
特殊季节施工有关预防措施不健全,导致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 |
0.5分 |
2分/次 |
L3-5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
2分 |
8分 |
L3-6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3分/次 |
10分/次 |
L3-7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2分/次 |
8分/次 |
L3-8 |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
1.5分/次 |
5分/次 |
L3-9 |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
1分/次 |
3分/次 |
L3-10 |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1分/次 |
3分/次 |
L3-11 |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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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1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
1.5分/次 |
5分/次 |
L3-13 |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
1.5分/次 |
5分/次 |
L3-14 |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
0.5分/次 |
3分/次 |
L3-15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
2分/次 |
6分/次 |
L3-1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
0.5分/次 |
2分/次 |
L3-17 |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
15分/次 |
|
L3-18 |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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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19 |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
0.5分/次 |
2分/次 |
L3-20 |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
0.5分/次 |
2分 |
L3-21 |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
1分 |
3分 |
L3-22 |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
2分/次 |
5分/次 |
L3-23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年度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
1分 |
10分 |
L3-24 |
项目交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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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5 |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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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6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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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1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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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2 |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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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3 |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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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4 |
虚假计量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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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5 |
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
2分/次 |
5分/次 |
L4-6 |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
3分/次 |
10分/次 |
L4-7 |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
0.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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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8 |
被省厅评为“五差工地”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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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1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
1分 |
3分 |
L5-2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
1分/次 |
3分/次 |
L5-3 |
未对职工、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0.5分/次 |
2分/次 |
L5-4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0.5分/次 |
2分/次 |
L5-5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0.2分/次 |
1分/次 |
L5-6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5分/次 |
5分/次 |
L5-7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2分/次 |
6分/次 |
L5-8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2分/次 |
4分/次 |
L5-9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2分/次 |
4分/次 |
L5-10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1分/次 |
3分/次 |
L5-11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1分/次 |
3分/次 |
L5-12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1分/次 |
3分/次 |
L5-13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
0.5分/次 |
2分/次 |
L5-14 |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分/次 |
|
L5-15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15分/次 |
|
L5-16 |
不按规定使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1分/次 |
2分/次 |
L5-17 |
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
0.5分/次 |
2分/次 |
L5-18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0.5分/次 |
1分/次 |
L5-19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1分/次 |
3分/次 |
L5-20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编制的 |
1分/次 |
2分/次 |
L5-21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1分/次 |
2分/次 |
L5-22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1分/次 |
2分/次 |
L5-23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0分/次 |
|
L5-24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15分/次 |
|
L5-25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分/次 |
|
L5-26 |
安全问题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
5分/次 |
10分/次 |
L5-27 |
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 |
4分/次 |
|
L5-28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
0.5分/次 |
1分/次 |
L5-29 |
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配备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和开展应急演练的 |
1分 |
2分 |
L5-30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分/次 |
|
L5-31 |
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
2分/次 |
5分/次 |
L5-3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
1分 |
3分 |
L5-33 |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
1分 |
2分 |
L5-34 |
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区域网格化安全管理的 |
1分 |
2分 |
L5-35 |
对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 |
1分 |
2分 |
L6-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8分/次 |
|
L6-2 |
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
2分/次 |
|
L6-3 |
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 |
3分/次 |
|
L6-4 |
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4分/次 |
|
L6-5 |
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 |
3分/次 |
|
L6-6 |
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 |
10分/次 |
|
L6-7 |
乱占土地、草场 |
3分/次 |
|
L6-8 |
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 |
5分/次 |
|
L6-9 |
工程车辆存在超限超载的违约行为 |
0.5分/次 |
|
L7-1 |
同一合同段年度预扣分每满3次正式扣2分或累计预扣分每满5分正式扣1分 |
2分/预扣3次;1分/预扣5分 | |
L7-2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竣工验收缺陷处治或处治不满足要求的 |
5分/次 | |
L7-3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资料申报的 |
2分/次 | |
L7-4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水保措施并满足验收要求的 |
5分/次 | |
L7-5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档案资料移交的 |
2分/次 | |
L7-6 |
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决算审计的 |
2分/次 | |
L7-7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 |
1—10分 |
注:1.单个评价周期内,L2-2~2-7的扣分上限为10分,L3-1~3-26的扣分上限为30分,L4-1~4-8的扣分上限为10分,L5-1~5-35的扣分上限为20分,L6-1~6-9的扣分上限为10分。累计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2.转包行为中:实际施工方具备招标文件所设资质,且现场实施情况正常的,视作一般情形;实际施工方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设资质,或现场实施情况较差的,视作较重情形。
3.一般情形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无明显主观恶意,能及时、较好地整改。
4.较重情形包括: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且通过整改难以消除的,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主观恶意明显。
5.履约行为扣分项实行预扣分制度。但下列情况可直接扣分:
因施工原因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整改回复资料严重弄虚作假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行为(包括:隧道超前锚杆数量较设计要求少10%及以上的;钢拱架存在偷减行为的;二衬厚度少于设计要求2/3及以上的;仰拱采用片石或块石及片石砼回填的,仰拱钢拱架质量及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桥梁预应力束未按设计施工的;孔道、预应力束未施作,整束漏张拉,作假索,漏压浆就封锚的行为;路面各结构层厚度较设计要求少20%及以上的;路基填料严重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等。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高处作业、翻模爬模工艺等施工平台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滑模、爬模、翻模等工具式模板体系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方案施工的;存在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等危险区域和未按审批方案的要求用药量进行爆破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等。
附件2-3
九江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行为 代码 |
行为内容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Q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Q2 |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3分/次 |
Q3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4分/次 |
Q4 |
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
5分/次 |
Q5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
2分/次 |
Q6 |
因公路建设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 |
Q7 |
因公路建设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 |
Q8 |
因公路建设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Q9 |
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填报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 |
20分/条 |
Q10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1—10分 |
Q11 |
因在九江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良好,或在九江市境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受到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表彰 |
附加分3分/次 |
Q12 |
因在九江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良好,或在九江市境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受到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表扬 |
附加分1.5分/次 |
Q13 |
因在九江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良好,或在九江市境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受到市交通运输局通报表扬 |
附加分1分/次 |
Q14 |
因在九江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良好,或在九江市境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受到县交通运输局通报表扬 |
附加分0.5分/次 |
Q15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标段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观摩 |
附加分1.5分/标段 |
Q16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称号的 |
附加分3分/项目 |
Q17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省交通运输厅授予“省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称号的 |
附加分2分/项目 |
Q18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市交通运输局授予“农村公路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称号的 |
附加分1分/项目 |
Q19 |
“平安工地”创建达标工作成效显著,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平安工程”证书 |
附加分1.5分/项目 |
Q20 |
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被省交通运输厅评为省级平安工地“示范”等级 |
附加分1分/项目 |
Q21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交通运输部纳入“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 |
附加分0.5分/项目 |
Q22 |
参建的九江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被交通运输部授予“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
附加分0.5分/项目 |
注:1.其他行为不列入合同段加权计算,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或增加;
2.附加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附加分中“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和“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仅限于主体Ⅰ、Ⅱ、Ш类,附属工程除外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公式
一、计算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
i为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
二、按合同金额加权计算施工企业在全市的履约行为得分
市级履约行为得分:
j为施工企业合同段数量,Hj 为某合同段合同金额,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
三、计算施工企业年度评价基础分
K为施工企业年度基础分;为施工企业市级履约行为得分;
为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
为其他不良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为其他良好行为对应的加分标准。
四、计算年度综合得分
其中:X:年度评价综合分;
E:施工企业当年度评价基础分;
a:当期权重系数,取值:70%;
Y:去年信用评价基础分;
b:去年评价信用得分的权重系数,取值:20%;
Z:前年信用评价基础分;
c:前年评价信用得分的权重系数,取值:10%。
去年、前年均无信用得分的,Y=85,Z=85;去年有信用得分、前年无信用得分的,Z=85;去年无信用得分、前年有信用得分的,Y=85;当前评价周期内由D级恢复至C级的,Y=75,Z=60。
根据施工企业年度评价综合分(X),确定该施工企业在我省的当年信用等级。
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为准。
抄 送: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监管处,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九 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