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9 15:4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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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0-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812
- 责任部门:
为加强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九江机场起草了《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登录九江交通运输局官网,通过网站中“调查征集与反馈”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mh99@163.com邮箱,主题标明“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1:《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
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九江庐山机场(以下简称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修建建筑物、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九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九江机场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庐山市、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瑞昌市、德安县、武宁县、共青城市等。
本办法所称九江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即长度为从机场跑道中心线中点位置分别沿中心线向东北方向延伸2.32公里、向西南方向延伸3.1公里;宽度以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0.5公里,所围成的矩形的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 九江机场净空管理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九江机场净空管理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发生的不良行为,各相关县区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保证航空器正常安全飞行。
第六条 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第九条 九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树木、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九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树木、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审批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时,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当报送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应当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十三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新增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评估。经测量评估后,确属于超高障碍物的,超高部分应当拆除,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在九江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九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五条 在九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在九江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九江机场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所属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第四章 放飞鸟类及升空物管理
第十八条 九江机场升空物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多发时段”重点监管的原则,做好易形成空飘物有关行为的监管、监控和处置工作。防治重点区域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十九条 九江机场范围内或机场邻近区域(即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不得设置易漂浮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空飘物,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
第二十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时,应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防止其飞行线路穿越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九江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外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至少在拟升放5日前,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上报市气象局备案。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九江机场。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在拟升放2日前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九江机场分公司提出升放申请。九江机场分公司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以及九江机场分公司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九江机场分公司提出申请。九江机场分公司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或接报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未经审批开展升空物活动的,相关单位应立即赶往现场确认处置,当升空物可能影响运行安全时,立即进行劝阻、制止。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划定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每年召开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加强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从严设立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运用主流媒体开展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并对确属净空超高障碍物责令清除;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九江机场发展规划、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法超高建(构)筑物进行核实认定,并移送城市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排查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协调处理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四)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把关,对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或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的行为;依法查处违章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涉及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事项,接受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六)气象部门: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以及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安全的行为。
(七)林业部门:负责九江机场周边树木种植管理,对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和林地上净空超高林木采伐审批,防止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净空保护协调会议,负责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协调工作。
(九)九江机场分公司:负责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对影响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活动或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地方做好超高障碍物拆降或者拆除;提供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协调对接和技术服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协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九江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宣传、设置净空保护警示标识;及时制作、更新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面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及净空参考高度图,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净空管理工作评估,分析净空管理工作状况,及时改进完善净空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物体,设置易漂浮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九净空字〔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九江庐山机场(以下简称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九江机场起草了《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民航局以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202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以上文件均对机场净空保护的范围和净空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2019年版《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九净空字〔2019〕1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规和标准要求。为策应机场安全运行长远发展需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九江机场起草了《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2021年4月29日修订)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订)
3.《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91号令)(2022年2月11日修订)
4.《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
5.《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
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
7.《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
8.《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8号令)(2014年3月1日施行)
9.《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57号令)(2019年11月27日修订)
三、结构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净空保护、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放飞鸟类升空物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主要内容为办法制定依据、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二章、第三章主要内容为净空保护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限制要求、新建(构)筑物等报审要求。第四章主要内容为升空物体、空飘物的概念及管理要求。第五章主要内容为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第六章主要内容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主要内容为明确实施时间和其它事项。
四、主要修订内容
1.第三条修订了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要求,调整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九江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庐山市、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瑞昌市、德安县、武宁县、共青城市等。
2.修订第七条禁止事项内容。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调整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相关内容。
3.修订第十一、十二条九江机场净空审批权限。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调整需要向民航江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报送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情形。
4.新增第十八、二十四条,依据《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新增防治空飘物及升空物的处置内容。
5.新增第五章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九江机场净空和电磁保护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6.修订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等处罚依据。
附件3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现将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新调整范围公布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涉及的县级以上区域有: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庐山市、湖口县部分区域、永修县部分区域、都昌县部分区域、瑞昌市部分区域、德安县、武宁县部分区域、共青城市;南昌市新建区部分区域;黄石市阳新县部分区域;黄冈市武穴市部分区域、阳新县部分区域;安庆市宿松县部分区域。
九江庐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合围区:东穿都昌县都昌镇、和合乡、大沙镇、阳峰乡、土塘镇、徐埠镇、蔡岭镇,湖口县武山镇、文桥乡、付垅乡、马影镇、双钟镇;南穿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滩溪镇、立新乡、马口镇、江西永修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丰垦殖场、吴城镇,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大塘坪乡、象山镇、铁河乡、昌邑乡、恒湖垦殖场;西穿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枫林镇、木港镇,瑞昌市洪一乡、肇陈镇、花园乡、乐园乡,武宁县鲁溪镇、官莲乡、巾口乡、罗坪镇、杨洲乡;北穿柴桑区新洲垦殖场、江洲镇,安庆市宿松县汇口镇,黄冈市黄梅县刘佐乡、青泥湖办事处、下新镇、沙湖办事处、泮湖办事处、濯港镇,武穴市华侨镇、石佛司镇、刊江街道、大法寺镇、田镇街道。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要求,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特此公告。